309 澳洲境外夫妻团聚临时签证 Partner visa,适用于已经结婚的夫妻或者同居超过1年的事实伴侣。如果自申请签证之日起2年的考验期过后,如果他们的关系还一直存续,无需重新递交申请,将会获签100夫妻团聚永久签证。永久签证决策发布前,临时签证一直有效。签证申请和签发时申请人都必须在境外。
境外持有300未婚夫妻签证的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配偶结婚的话,可以申请309临时签证,在此后的2年内,配偶的关系一直存续,并且遵守了相关法律,可以获得100永久签证。
1.已婚申请人
1)婚姻合法:一般来说,只要是在其他国家的合法婚姻,在澳大利亚都是被认可的。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同性恋、未成年婚姻、多偶婚姻,这些在澳是不被接受的。如果同性恋者能证明为事实伴侣的话,可以申请此签证;
2)与配偶为真实关系:他们的关系必须是真实持久的,且在递交申请时双方必须住在一起,或者只是暂时的分离;
2.同居伴侣
1)年龄在18岁及以上;
2)申请人与担保人不能有家庭关系,收养关系也不可以(包括已经声明无效或者中止的收养关系);
3)申请前双方有1年以上同居关系,他们的关系必须是真实持久的,且在递交申请时双方必须住在一起,或者只是暂时的分离;
1. 担保者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者是合格的新西兰公民;
2. 担保者年龄需要在18岁及以上;如果是16或17岁的已婚申请人,需要父母或监护人为你的伴侣提供担保,他们也必须满足担保人年龄和身份要求;
3. 如果你在2009年7月1日之后被签发的付费父母类签证,且你跟伴侣是在签证签发日之前结婚的或者开始同居关系的,那么在此签证签发后的5年之内,不能为伴侣提供担保。
1.已经担保过2个伴侣移民澳大利亚(其中包括你的伴侣由于家庭暴力而获得永久居住后,你已经撤销的担保)
2.距离担保上1个伴侣不足5年;
3.你也是通过配偶担保获得的签证,且获签不足5年;
4.当前你持有204签证Woman at Risk visa;
5.由于伤害孩子被定罪或者支付过罚金。
受抚养的子女以及其他受供养亲属可以随行。
孩子的要求 :
1.年龄小于18岁;或者
2.如果18岁及以上,但是他们长期的(至少1年)基本需求完全或大体上依赖于申请者;或者
3.如果18岁及以上,但是由于身体或精神的缺陷导致他们的基本需求完全或大体上依赖于你(不论随同与否);
注意:
1.不论你的孩子多大,只要他们结婚、同居关系或者将要结婚,都不属于受供养者;
2.在某些情况下,在你递交申请之后,孩子也可以添加到申请中。你需要向处理配偶签证申请的移民办事处写信提交孩子的详细信息,比如:名字、出生日期、出生地、父母的全名及出生日期。
(1)如果申请人是在境外递交的申请,那么请求添加到申请中的孩子也应该在境外,反之亦然;
(2)如果你在境外申请,但是孩子在境外,那么他们不能被添加到申请中,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你获得临时配偶签证后,让你的孩子申请445受供养孩子签证;
(3)想要将新生儿添加到申请中:
a. 你要向处理申请的移民办事处写信,告知他们孩子已经出生了,并随寄他们孩子的出生证明的公证。签证处理办事处会自动将你的孩子添加到申请中;
b. 如果新生儿是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出生时,他的另一方父/母已经是澳大利亚公民,那么孩子可以直接继承澳洲公民资格;
c. 如果新生儿是在澳大利亚境外出生的,孩子一出生就自动授予与你和配偶一样的签证(如果父母持有不一样的签证呢?),如果孩子出生时,他的父母中有一方已经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那么孩子生下来就是澳洲公民。
可以随行的受供养亲属:
1.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叔姑姨舅,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包括继养的),其中一个;且
2.他们不是你的受供养孩子、单身(如一个丧偶的阿姨)、常常住在你家、基本的财政需求长期(超过一年)依赖于你、依赖你多于其他人。